《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责任等共6章76条。
《条例》通过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条例》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区域联防”建设。为进一步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协作解决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条例》立足流域保护,对区域上下游之间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作了相应规定:
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配合,完善水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加强水环境保护信息共享。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跨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难题。
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条例建立了“约谈限批”制度。
据介绍,为着力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条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治理手段,构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条例》在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工作实际,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明确对于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
此外,对于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还完善了“分级保护”制度。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性行为。包括: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增“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同时,针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作出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取水单位饮用水水源的有关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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