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资讯 - 政策法规

陕西西安规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来源:中国环境报 1247 2020-08-14

近日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单位最高可处50万罚款,对个人处200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服务性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违反规定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县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将生活垃圾转移到其他区县集中处理的,移出地应当向接受地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环境治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村民、居民的环境污染补偿等。

《条例》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在源头减量方面,《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鼓励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颗粒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颗粒在线,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颗粒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颗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点新闻推荐
COPYRIGHT 颗粒在线KELIONLIN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津ICP备2021003967号-1 | 京公安备案 11010802028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