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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发布

来源:兰州晨报 1039 2020-05-18

近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和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1万元奖金。


举报奖励适用范围


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6.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排污单位或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8.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9.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如果举报的行为不属于上述9种,但经生态环境部门判定属于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也可实施奖励。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省级“(0931)-7712369”及各地“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网络举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官网“12369网络举报平台”及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77号省政府统办2号楼甘肃省生态环境调查中心,邮编:730000;各地生态环境局。


举报奖励条件


(一)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放污染物(有条件应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等情况;

(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

(四)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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