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晚间,盛运环保发布公告,一口气披露23条公司及4家全资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公开资料显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去年11月,盛运环保公告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公司部分到期债务未能清偿,借款单位多达58家,债务款项本息合计26.58亿元。在披露23条“老赖”信息的同时,盛运环保还发布了《关于公司债务化解工作进展的公告》。
在该公告中,盛运环保表示,自爆发债务危机以来,公司一直在各方的支持下推进债务化解工作。近日,公司收到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签署的《债务抵偿协议》,债权人同意减免对公司债务的50%,合计2542.943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债权人同意减免对公司债务累计合计13268.04万元。
盛运环保公告。来源:深交所官网
与此同时,盛运环保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表示,公司及控股股东于2019年3月28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调查已于2019年11月6日终止,公司及控股股东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三年内不能实施重组上市行为。
盛运环保表示,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 条规定的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资料显示,盛运环保全称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输送机械产品和环保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为带式输送机和干法脱硫除尘一体化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广泛应用于建材、水泥、电力、钢铁、矿山、港口、化工、垃圾焚烧尾气处理等多个行业。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如下:
1、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1151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桐城市辉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0皖0881民初451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桐城市辉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桐城市辉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4073.00元,申请执行费411.00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1332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81民初449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4530.80元,申请执行费268.00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04执1811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盛运科技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881执1682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81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4780.00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法院于2019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盛运科技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311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81民初70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91466元,申请执行费4272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1800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浙江东杰冷却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9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浙江东杰冷却塔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65000.00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1808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163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89643.00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593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314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590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395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81600元,申请执行费4124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645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239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及利息。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1681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81民初483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29652.50元,申请执行费3345.00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655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杨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桐劳仲字第8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杨军支付执行款及利息。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715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南京飞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3013号法律文书,应支付南京飞达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672号案件、(2019)皖0881执2673号案件、(2019)皖0881执2674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张伟、张周品、寇明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桐劳人仲裁字第84号、第82号、第8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张伟、张周品、寇明辉支付执行款及利息。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697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轩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823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1020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8、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1376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1711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静微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2053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特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1、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因(2019)浙0102执2435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及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与骆天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2民初117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7070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栅之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环保工程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3、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5416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合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环保工程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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