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神雾环保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91 号)、《关于对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92 号)、《关于对刘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93号)及《关于对刘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94号)。
北京证监局指出神雾环保四大要害: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1、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 15.75 亿元、8.35 亿元、12.47 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改正,如实披露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并详细披露差错原因及内部追责情况。
2、关于对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吴道洪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吴道洪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关于对刘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关于对刘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作为神雾环保时任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北京证监局指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相关方面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这种背景下,神雾环保发布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据此,神雾环保坦言,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1-03228号),若2019年度报告再次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五)“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
若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公司净资产存在为负的可能性。如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后年末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三)“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
神雾环保称,若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经审计后年末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3.1.5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神雾环保称正在采取如下措施:
1、控股股东神雾集团积极通过开展纾困、成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等方式,来缓解资金流动性问题。继续加大上述工作的推进力度,积极匹配资源确保部分项目优先复工。
2、2019年8月20日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换 届选举(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待股东大会换 届选举后,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临危受命,在维护好公司稳定的同时,积极促进项目复工,恢复生产。
3、公司诉讼、仲裁金额较大,若完全执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品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管理层妥善处理诉讼及仲裁案件,积极应对并解决相关诉讼问题。
4、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消除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将尽快推进纾困、引进战投及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等相关工作,并配合会计师审计程序的实施,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本次无法表示意见所形成的各项意见基础,努力尽快化解上述相关事项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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