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资讯 - 政策法规

生态环境部公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

来源:中国能源报 1681 2019-03-23

  2019年3月1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施行后,我国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违规排放行为将被及时发现,并可据此作出处罚。这是建立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闭环之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16年,生态环境部推动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明确要求对标欧盟2000标准;2017年10月,生态环境部督促所有垃圾焚烧电厂完成“装树联”任务,为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安装了监管“天眼”。《规定》的出台与实施,让“天眼”对违规排放行为由“看”升级为“抓”,这将有力震慑违规排放行为。立标准、测数据、抓违法,层层推进、久久为功,将垃圾焚烧发电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效果摆在明处,有力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环境的向往。

  《规定》既是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保护网,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护身符。垃圾焚烧设施建在城市、运行在居民周边,受到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在国外,垃圾焚烧电厂除满足“装树联”的基本要求,还必须允许周围居民代表随时检查入厂垃圾和过问非正常排放情况,同时也会在制度上对周围居民给予安慰性补偿。在做到高质量焚烧的基础上,一些国外环保部门还自信地将办公场地设在了垃圾焚烧电厂周围、甚至厂内,垃圾焚烧电厂执行废弃物电价和热价惠及周围居民,以至于垃圾焚烧电厂成为了周围居民眼中的“邻利”设施。这一切都是建立在“高标准、严监管”基础之上。继GB 18485—2014、“装树联”之后出台《规定》,就是要为人民群众织密环境权益保护网。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在发展早期经历过探索和不成熟的阶段,也有个别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环境责任意识薄弱,导致公众和媒体对我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排放行为心存疑虑,以致整个行业都被反烧人士指责为“标准严在纸上、达标停在嘴上、违规没人知道”,这也让大部分遵纪守法、追求卓越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受到了不必要的影响,给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及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造成了被动。《规定》的公布与实施,将有力避免公众和媒体对优秀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误读”。

  《规定》既是行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监考官,也是企业环境友好的见证人。我国垃圾焚烧电厂一般采用BOT模式建设,投资建设运营的费用均由企业承担,其收益均来自企业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收益,降低排放标准会给企业带来直接可观的收益,企业存在违规超排减少环保投入的主观动机,有的不法企业甚至攫取这种成本优势并将之转变为市场竞争优势,一定程度上在行业内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始于2015年、疯狂于2016年的垃圾处置费低价竞争,曾经让整个行业陷于舆论的风口浪尖。2017年生态环境部的“装树联”工作让企业感到了空前的压力,一定程度上收敛了低价竞争冲动。《规定》的出台与实施,将会让垃圾焚烧处置费回归到与高质量焚烧相适应的水平。毕竟达标排放的水平需要用真实的运营成绩来证明,真实的高质量运营成绩是需要相应投入的。

  遵纪守法追求卓越的企业创造出来的环境友好,也将在《规定》出台实施后得到机制性的可靠见证。《规定》将让失信违规者寸步难行,让诚实守信者跨步向前。

  《规定》尊重产业规律与实践,疏密合理织好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网,宽严相济督促企业落实环境责任军令状。仔细研究《规定》可以发现,《规定》既充分依据现行法规标准,又充分尊重产业规律和企业实践,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将850℃/2S纳入到实时在线监测范围。850℃/2S是垃圾焚烧发电厂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核心参数,《规定》要求垃圾焚烧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炉膛焚烧温度的热电偶测量均值不低于850℃,此举有助于公众直观了解垃圾焚烧的工艺过程,缓解对焚烧过程不透明的猜疑。

  对于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反映的规律性问题和客观实践,《规定》予以了充分尊重。对于焚烧炉和自动监测系统因启停、校验等正常操作而必然引起的规律性超标数据,《规定》在行业实践统计的基础上,明确给出豁免时间,如允许焚烧炉每年的启炉、停炉和故障,烘炉、停炉降温时间,及CEMS维护时间等都酌情给出了豁免时间;对于系统、设备因不可避免的故障导致的无数据或数据超标,允许垃圾焚烧电厂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标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豁免。

  对于认定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垃圾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属实的,按法依规处罚;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法依规重罚;而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则按法依规处以刑罚。违规排放当罚,欺骗造假重罪。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颗粒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颗粒在线,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颗粒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颗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点新闻推荐
COPYRIGHT 颗粒在线KELIONLIN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津ICP备2021003967号-1 | 京公安备案 11010802028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