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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能核心零部件项目最高补贴1亿元!上海临港新片区发布《加快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及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

来源:上海临港 1524 2021-11-16

  颗粒在线讯:11月3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关于加快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及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以下为原文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关于加快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及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自贸临管委〔2021〕729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关于加快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及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已经新片区管委会2021年10月22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关于加快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及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战略,推动临港新片区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带动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聚发展,积极打造国际氢能谷,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和《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沪府办〔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内,具有良好信用的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研发制造、应用推广相关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载体、检测认证、运营平台等机构。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

  1、鼓励关键技术研发转化突破。区内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及氢能高端装备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填补国内空白的,给予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最高50%的政策支持,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2、招引优质项目落户。在燃料电池汽车方面,重点支持动力系统及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储氢瓶阀等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落地临港;在氢能高端装备方面,重点支持电解水制氢、氢气压缩机、加注机、储氢供氢等成套装备及其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落地临港。给予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高20%的政策支持,最多不超过1亿元。

  3、鼓励重点产品首台套(批次)应用。支持区内企业研发生产的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氢能成套设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实现首台套(批次)突破。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30%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4、加快企业规模化发展。对相关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二)支持氢能供应链建设

  5、鼓励近零碳、低碳制氢。积极发展海上风电、光伏等近零碳制氢,对于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最高30%,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奖励。探索应用液氨、甲醇等低碳制氢,对于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最高20%,最多不超过800万元的投资奖励。适度发展天然气制氢,对于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最高10%,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投资奖励。

  6、加快建设储氢设施。对利用区内大型车辆停保场、产业园区、洋山深水港、滩涂等未利用地、近海水域等建设储氢设施,储量5-10吨的,对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最高15%,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投资奖励;储量在10吨以上的,对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最高30%,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奖励。

  7、完善加氢设施网络。支持有条件的现有或规划加油站改建、新建油氢合建站,大型公交停保场(或物流企业等)加快建设内部加氢站,产业园区、洋山港区等区域加快建设制储加一体化母站,按照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高不超过30%,最多不超过600万给予投资奖励。70MPa高压加氢站,投资奖励标准上浮20%。非固定式加氢站,投资奖励标准下调20%。

  8、有序引导氢气加注市场价格。对氢气终端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注奖励。其中,2021-2023年奖励20元/公斤,2024—2025年奖励15元/公斤。销售可再生能源近零碳制氢的,奖励标准提高到25元/公斤,且2025年底前不退坡。

  (三)支持应用场景建设

  9、鼓励燃料电池汽车“多拉快跑”。4年内行驶里程超过5万公里的中型货车、机场用车、港口用车,经认定后每年奖励1万元/辆;4年内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的邮政物流环卫渣土车、中运量公交、8-12米城市公交、10米以上通勤客车,经认定后每年奖励1.5万元/辆;4年内行驶里程超过10万公里的重型货车等,经认定后每年奖励2万元/辆。

  10、建设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运营平台。对经认定的燃料电池汽车运营平台,参照国家政策,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给予适当购车补贴;并按照年运营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最多不超过500万/年,最长不超过4年的运营奖励。

  11、提升燃料电池汽车使用便利。对东海大桥、洋山深水港等特定区域和道路,实行通行路权优先,便利车辆使用。鼓励探索开展无人驾驶测试及应用。对临港新片区内通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相关通行费、停车费减免支持。

  12、拓展氢能应用场景。对以氢能为主要能源品种的船舶、叉车、无人机、热电联供、智慧能源等试点示范应用工程,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不超过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四)大力构建产业生态

  13、支持创新载体建设。积极布局建设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测试平台等各类机构,经认定后,按照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14、给予优质企业融资担保。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于优质企业或项目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单个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最多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整车及发动机系统、氢能成套设备企业最多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15、给予优质企业贷款贴息和上市支持。对于符合现行政策的优质企业通过银行(限新片区内)获得用于生产、研发和经营的贷款,给予最高200基点的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依托上海证监局支持服务临港新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交所临港新片区资本市场服务基地等平台,积极推动优质氢能企业挂牌上市,对于符合现行政策的,给予相关奖励资金。

  16、鼓励氢能产业股权投资。引导鼓励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重点支持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企业,通过路演秀、宣介会等方式推动市场化基金投资重点企业。鼓励新片区内设立和管委会出资组建的相关产业引导基金优先投资氢能产业企业。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风险投资款已实际到账满24个月(自风险投资款实际到账日起计算)的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17、鼓励推动标准制定。对主导(排名第1位)国际标准制订并发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并发布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主导(排名第1位)国家标准制订并发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并发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8、鼓励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纳入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居转户“7转3”、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等清单,强化重点人才引进落户服务。支持氢能企业大力引揽海外优秀创新人才,在境外和海外回流高端紧缺人才个税差额补贴、出入境、停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加大人才住房租房、子女入学、医疗服务、创新创业扶持等保障力度。

  19、构建智慧监测管控平台。建设覆盖关键核心零部件、氢能成套设备、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研发制造、氢能制储加用、燃料电池汽车场景应用及政策奖励资金管理、企业信用管理等的数字化运营监测和安全监管平台,并与本市新能源汽车管控平台、临港新片区综合能源管控平台和财政资金管理系统等相衔接。

  20、加快中日(上海)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发展。加快中日(上海)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外资、中外合资等氢能企业入驻,打造涉外氢能企业集聚高地。

  21、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涉氢项目行政审批机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要件,安排专员对重点涉氢项目进行服务协调对接。探索在非化工园区现场制氢、制储加一体化加氢站及非固定式加氢站建设等领域改革创新,助力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

  22、支持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支持区域相关企业参与全国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按国家及本市的要求,予以地方配套支持,并对获得国家、本市政策支持的企业,予以50万/家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本措施涉及到配套国家及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资金额度的,与国家及本市保持一致。本措施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对政策扶持单位开展全过程信用管理,实行企业守信承诺制,并按规定将有关失信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政策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政策扶持单位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政策当年度起应在临港新片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新片区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临港新片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底,本措施开展政策绩效中期评价,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或调整终止。

  (五)本措施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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