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粒在线讯:2月7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的通知》。文件提出,本次组织申报的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将纳入《浙江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专项规划》。示范项目总规模100万千瓦。
以下为原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加快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高清洁能源消纳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拟在全省组织申报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型储能项目应结合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多元化需求开展建设,有效提升与源网荷储协调互动能力,保障新能源高效利用,提高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本次组织申报的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将纳入《浙江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专项规划》。示范项目总规模100万千瓦,申报项目应符合《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确认为示范项目的,将给予一定的奖补,其中发挥调峰作用的独立储能项目给予容量补偿,联合火电机组调频的项目给予一定用煤量指标,奖补标准按照《实施意见》执行。
二、申报条件
项目布局合理。有助于新能源开发和消纳,提升常规电源调节能力;在关键电网节点、输变电扩容升级困难和极端自然灾害易发区域,能够提高电力系统整体调节能力。
前期准备充分。已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电网侧项目已基本确定电网接入方案。项目于2023年底前开工建设(2022年底前建成投运的优先考虑)。
容量参数符合。发挥调峰作用的独立储能项目,单个项目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联合火电机组调频的项目,单体功率不低于1.8万千瓦,综合调节性能指标Kpd值不低于0.9。其他形式的独立储能电站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技术质量达标。项目主设备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安全方案完备。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须按接入电压等级选择对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等单位。严格消防风险管控,不得使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
引领带动性强。项目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于能够应用本省新型储能相关产业主要设备设施,带动本省产业链发展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工作安排
各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报项目申请表(附件1)、编制项目建议书(附件2)。项目申请材料要求于2月15日前报至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请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于2月18日前完成项目汇总并行文报送至省能源局,同时报送电子版。省能源局将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确定示范项目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联系人:吴光中、冯昊、胡哲晟
联系电话:0571-87052872、87052582
电子邮箱:zjfgwdlc@163.com
附件:1.新型储能项目申请表
2.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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