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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926 2022-02-21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函〔2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6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加快推动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下同)的如下事项予以补贴:

  (一)充电设施建设。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八桂充”平台)的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充电设施运营。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充电设施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三)换电站建设。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换电站运营。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换电站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在我区范围内新购置的广西本地产新能源物流营运车、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分年度给予电费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相关补贴按专项补贴办法执行,不列入此范围)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分年度给予补贴。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分年度给予补贴;对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充电设施功率及数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充电设施实际充电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千瓦,单个站点补贴上限为40万元。换电站功率及数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四)换电站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换电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换电站实际充电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000元/辆/年。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按实际回收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千瓦时;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按不超过建设成本的30%进行补贴。

  三、申报条件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1.补贴申报主体应为充电设施建设方/运营方并在“八桂充”平台完成备案。

  2.充电设施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在我区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3.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充电设施。单位专用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流园区、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充电设施。不包括私人自用的充电设施。

  4.充电设施建成后已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

  5.充电设施接入“八桂充”平台,并取得由“八桂充”运营单位出具的接入证明。

  (二)换电站建设//运营补贴。

  1.补贴申报主体应为换电站建设方/运营方并在“八桂充”平台完成备案。

  2.换电站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在我区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换电服务。

  3.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换电站。单位专用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流园区、快递网点、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换电站。不包括私人自用的换电站。

  4.换电站建成后已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报告。

  5.换电站接入“八桂充”平台,并取得由“八桂充”运营单位出具的接入证明。

  (三)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

  1.补贴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营运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者。

  2.车型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车辆应为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新购置的广西本地产新能源物流营运车、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正常运营使用。

  4.新能源物流营运车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1万公里(含1万公里),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1.5万公里(含1.5万公里)。

  (四)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补贴。由广西电网公司负责补贴申报。

  (五)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补贴申报主体为广西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生产企业在广西的法人销售企业。

  四、补贴申报材料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

  (1)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情况表;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八桂充”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6)项目现场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1.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

  (1)充电设施运营项目情况表;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八桂充”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6)项目现场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

  1.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表。

  (1)换电站建设项目情况表;

  (2)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八桂充”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6)项目现场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四)换电站运营补贴。

  1.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表。

  (1)换电站运营项目情况表;

  (2)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八桂充”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6)项目现场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

  1.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表。

  (1)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项目情况表;

  (2)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车型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批次信息及凭证;

  (5)车辆购销合同、购销***等凭证复印件;

  (6)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7)车辆运营里程相关凭证;

  (8)车辆现场照片;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运维补贴。

  1.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运维补贴申请表。

  (1)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项目情况表;

  (2)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运维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年度运营报告;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

  1.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

  (1)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申请表。

  ①动力蓄电池回收项目情况表;

  ②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申请明细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动力蓄电池回收信息;

  ⑤项目现场照片;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2.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

  (1)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表。

  ①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项目情况表;

  ②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成本清单及凭证;

  ⑤项目现场照片;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五、补贴资金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换电站建设补贴、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

  1.申报。项目申请主体原则上应分别在2022年3月31日、在2023年3月31日、在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八桂充”平台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2.初审。由申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送的材料通过“八桂充”平台进行线上初审并组织开展现场抽样核实,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3.初核。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通过初核的申报项目须对外公示不少于3天。

  如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4.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补贴审核工作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对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下达应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该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企业)。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换电站运营补贴

  1.申报。项目申请主体原则上应分别在2022年、2023年、2024年第一季度内通过“八桂充”平台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2.初审。由申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送的材料通过“八桂充”平台进行线上初审并组织开展现场抽样核实,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3.初核。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通过初核的申报项目须对外公示不少于3天。如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4.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补贴审核工作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对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下达应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该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企业)。

  (三)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运维补贴

  1.申报。项目申请单位(企业)分别在2022年3月31日、在2023年3月31日、在2024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2.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补贴审核工作机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3.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下达运维补贴资金并拨付至相关单位(企业)。

  六、自治区部门补贴审核工作机制

  (一)组成审核工作小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电力处)、财政厅(工交处)、工业和信息化厅(汽车处)、科技厅(高新处)和广西电网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并邀请技术专家参与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各设区市报送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审核工作制度。审核安排及意见协调等继续按照《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发改电力〔2020〕1159号)执行。

  七、补贴资金安排

  除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运维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他各项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根据桂政办发〔2021〕106号文件要求,自治区财政每年上半年预拨应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补贴额的50%给企业,待年底审核后进行清算。

  在应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项目所在地财政的配套补贴资金应拨付到位,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示范市、县不得超过24个月),否则自治区财政将在后续相关补贴或转移支付资金中等额扣减。

  八、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工作,具体由各设区市和县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牵头负责,广西电网公司等配合。

  (二)强化资金监管。对涉嫌违规的单位和企业,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其他

  (一)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投运的充电设施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0〕3号)规定申报相关财政补贴,不得重复申报。

  (二)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解释。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技术发展、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升级等因素,可适时调整相关规定和流程,并按程序发布。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3.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

  4.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5.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表

  6.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7.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表

  8.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9.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表

  10.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11.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运维补贴申请表

  12.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申请表

  13.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14.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表

  15.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相关附件:附件1-15.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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