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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 1531 2022-04-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省级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的通知》(晋财资环〔2021〕114号)、《关于印发吕梁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2018年-2021年)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住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底线做出的重大决策。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立足全局,充分认识运行补贴的重要性、必要性,落实好各项决策部署,以运行补贴资金推动全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稳定运行。

  二、补贴资金来源

  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已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省级下达的和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运行的专项资金。除国家补贴冬季清洁取暖运行和省、市补贴资金外,剩余冬季清洁取暖补贴资金缺口由县级财政筹措解决。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

  中央、省、市、县补贴资金统筹用于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农村居住房节能改造、集中供热超低排放、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等)、电、地热、洁净煤、生物质(采用集中式并配套高效烟气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太阳能、工业余热、甲醇等改造工程建设和运行补贴,以及农村地区采用清洁能源、清洁煤等方式取暖的补贴。

  四、补贴标准

  我市冬季清洁取暖补贴标准仍按照《关于印发吕梁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2018年-2021年)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资金分配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统筹使用”的原则,首先保证农村居民冬季取暖清洁煤补贴;其次保证农村居民煤改电、煤改气建设及运行补贴;剩余资金除用于市级集中供热建设和运行补贴外,可按照“因素法”统筹用于其他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补贴。

  六、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1.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发改、能源、城管、住建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其中:生态环境、

  发改、能源、城管、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审核试点相关指标的评价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绩效评价结果。

  2.运行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3.运行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支付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4.各级财政、生态环境、发改、能源、城管、住建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检查。

  七、其他规定

  1.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全市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发放到位,项目稳定运行。

  2.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符合本辖区的运行补贴资金补充实施方案。

  3.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务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辖区具体到乡镇的、不同路径的清洁取暖运行户数及清洁煤供应户数上报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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