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构筑祖国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必然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一次全会关于“守好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部署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与强化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为重点,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全面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实现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保护与恢复治理全过程,严格矿产资源开发源头管控,统筹全区矿业发展布局,促进矿业发展与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2.政府引导,企业主建。充分发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策引导、规划落实、监督管理、协调沟通作用。坚决压实矿山企业建设主体责任,在矿山设计、建设、采矿、选矿、环境保护和闭坑恢复治理全周期中,严格规范管理,主动推进落实,实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能减排、矿地和谐。
3.统筹谋划,全面实施。针对不同开采矿种、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的矿山,因地制宜、实行“一矿一策”,科学谋划建设方案,统筹矿山实际情况,做出全面安排部署,围绕目标任务,积极推动矿山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三)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健全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加快生产矿山升级改造,形成矿山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新形象。新建(改扩建)非油气矿山正式投产一年内须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22年底前,全区所有非油气生产矿山中的大中型矿山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小型矿山达到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二、责任分工
(一)矿山企业
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编制并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按计划、分步骤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主动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查指导,及时整改相关问题。做好绿色矿山申报验收工作。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承担绿色矿山建设监管责任,开展摸底调查,明确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结合各类执法检查活动,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问题整改,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绿色矿山建设督导检查,编制市级《绿色矿山建设2年行动推进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跟踪检查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期中检查评估、期末验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和期中期末检查验收总结,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绿色矿山建设按期完成。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统筹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制定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及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和建设要求,安排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指导市县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明确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组织专家对全区绿色矿山进行抽查复检。
三、进度安排
(一)建立绿色矿山工作体系
1.制定规范标准。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绿色矿山工作体系,印发自治区煤矿、非金属矿、砂石土矿和水泥灰岩矿四类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组织技术培训;建设自治区绿色矿山专家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间:2021年3月底)
(二)全面调查摸底
2.明确建设目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具有有效采矿权的非油气矿山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矿山数量、规模、矿种、生产状态、剩余资源储量和绿色矿山建设基础等情况,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并报送调查成果。(责任单位: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1月底)
3.编制市级推进方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标总体目标,细化推进措施、配套政策、责任分工、期中检查评估、期末验收、资金保障等相关内容,严格把控辖区内各矿山建设进度,制定《绿色矿山建设2年行动推进方案》报自然资源厅审核备案。(责任单位: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2月底)
(三)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4.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各矿山企业按照市、县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自行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写提纲参考见附件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准予执行,并作为绿色矿山建设及监督检查依据。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在基建开始前完成《方案》编制评审工作,投产一年内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建和生产矿山(2022年12月底前闭坑的矿山除外)应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 《方案》编制评审工作;2022年底前恢复生产的停产矿山应在生产前完成《方案》编制评审工作;2022年后恢复生产的停产矿山应在生产前编制评审《方案》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矿山,应及时修编《方案》并提交评审。(责任单位:矿山企业,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
5.组织现场观摩交流。2021年、2022年6月底前,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两次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现场观摩会,相互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激励后进,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单位: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2022年6月底)
6.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各矿山企业主动落实绿色矿山建设 主体责任,参照相关标准,严格落实《方案》内容,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确保2022年底前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责任单位:矿山企业,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
(四)全面开展检查评估
7.期中检查评估。2021年10月至12月底,各市、县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大中型矿山100%、小型矿山不低于50%的比例(已进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及新建、改扩建矿山不列入检查范围,下同)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开展期中检查评估。对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指标,得分60分以上的符合阶段达标,对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予以公示警告;对进展缓慢,达标率排名后三位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
8.绿色矿山验收(1)矿山企业申报。按照“建设成熟、自主申报、专家验 收、区厅入库”的程序,2022年上半年,已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可向所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绿色矿山申报表、自评估报告等材料,申请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通过后,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得分达到相应分值的为合格,对不合格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
(2)期末验收。2022年7月开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期分批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矿山进行绿色矿山建设终 期验收,得分80分以上的为合格;对不合格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12月底前,经复验仍不达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整改,直至达到相应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可恢复生产。评估通过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自然资源厅,经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进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
9.抽查复检。2022年12月底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五市辖区内建成的绿色矿山以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抽查复检,抽查中如发现管理部门或验收专家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降低验收标准等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
10.强化动态监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对2022年12月底前闭坑的矿山加强监管,落实“边采边治”原则,避免突击生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3年对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进行全面评估,自然资源厅将不定期组织实地抽查,督促矿山企业巩固成果,提升质量,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持续向好发展。(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日常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盯对抓的工作机制,以实际行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统筹协调推进
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执法局、财务审 计处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处室职能及相关工作,综合开展绿色矿山推进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全力推进,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调联系,构建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形成合力,共同引导矿山企业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三)加强督导检查
绿色矿山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变压力为动力,创新思维,主动担当。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督促企业尽快整改落实,指导企业依法依规、有力有序推进。对等待观望、推进缓慢的企业,列入异常名录,性质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改。对组织监管不力,审核把关不严,以及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并纳入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培训观摩活动,结合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利用门户网站、政务公众号、电视、报纸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先进成效,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增强各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建设共识,在全社会营造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支持绿色矿山的良好氛围。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颗粒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颗粒在线,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颗粒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颗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