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稀土新材料产业园区发展十条政策(摘要)
包府发〔2018〕23号
一、保障稀土原料供应。凡入驻园区的稀土下游深加工企业,优先保障稀土原料供应,供应价格比市场价格下浮5%。其它相关入园项目比照执行。
二、有效降低用地成本。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稀土深加工项目和符合园区规划、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需要供应土地的项目,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对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两年付款,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出让土地底价,在自治区实施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基础上确定。
三、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由政府代建厂区内道路、标准化厂房等基础设施的项目,项目企业自投产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予以分期回购;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租赁费利息3年。允许企业自建公租房,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实行优惠政策电价。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稀土应用产品生产企业,将其用电计划列入优先交易范围,目标交易到户电价0.26元/千瓦时。
五、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建立包头市产业发展基金平台,组建总规模100亿元左右的产业基金,重点支持稀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招商引资领域,优先支持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项目。鼓励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入驻园区,凡投资100亿元以上项目落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产业基金扶持。
六、加大补助贴息力度。对园区生产销售稀土新材料产品和采购园区生产的稀土产品,增量部分均给予资金补贴。对园区稀土深加工应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园区新引进的稀土深加工企业,年上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年总额的10%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七、实行投资奖励政策。入园项目投产后,前2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八、优化营商服务环境。入园项目实行全程“帮办服务制”,专人专责帮助办理手续和解决困难问题。对未列入负面清单、带动能力强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通过“一事一议”和项目审批承诺制等方式,在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后,城建部门可先行办理临时报建手续,并介入质量安全监管。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行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和“先建后验”的审批模式。
九、全面服务人才引进。凡来包头市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全部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提供额度为10—50万元的全额贴息贷款。拥有创新创业项目并落地包头市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设立1亿元奖补资金,对引进的紧缺型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创业和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发放包头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持卡人员给予最高100万元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最高50万元创新创业用房补贴;需要购买商品房的,办理公积金、担保贷款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子女入学可自主择校;协助推荐配偶就业;享受就医、体检、疗养特殊待遇。 对园区企业高管薪酬(其在包头市任职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按其个人所得税市、区留存部分,全部奖励纳税个人。对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实行“一人一策。
十、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对落户的企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等研发平台,经认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对入园的国家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分支机构或省部级、自治区级企业研发平台,经认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入园企业研发平台的科研项目,经认定企业投入500万元以下的,按1:1比例补助;5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0.5比例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园区内将建设工业设计科技产业园,对入驻的科研机构和创新团队,免费提供办公、实验场所,对购置的科研设备实行贴息或贷款担保,为产品中试免费提供标准化厂房,提供投融资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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