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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56 2020-08-13

日前,北京发布《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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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工作的总则、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人员培训、安全设备设施管理、检修、粉尘清理、废粉处理、人员行为规范和应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烟花爆竹、火炸药和强氧化剂的粉尘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 156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17269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8245 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9081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9881 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2276纺织工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 4228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AQ 4229 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32 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规范

AQ 4272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AQ 427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飞絮。

3.2

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area subject to dust explosion hazards

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

3.4

除尘系统 dust collecting system

由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中固体颗粒物的系统。

3.5

安全设备设施 safety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6

清理 cleaning

采用不会引起扬尘的方式清除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内部沉积粉尘的作业。

4 总则

4.1 企业应辨识所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确定所产生粉尘的爆炸危险性,分析粉尘爆炸危险因素,评估和控制粉尘爆炸风险。

4.2 企业应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及责任范围、考核标准。

4.3 企业应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制度;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粉尘清理制度;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及检修管理制度;粉尘爆炸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4.4 企业应在粉尘爆炸风险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工艺、设备发生变更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4.5 企业应优先选用粉尘防爆安全监测、报警、连锁、联动一体化的安全设备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4.6 企业应定期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训,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

4.7 企业应编制粉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8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风险的工程项目,其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9 企业应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档案,包含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设备的使用说明、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等。

5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5.1 企业应结合粉尘爆炸危险性及自身产尘工艺特点,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对其进行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在此基础上分析、评估粉尘爆炸风险,建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分布图、危险区域划分图和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制定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粉尘爆炸风险辨识管控清单示例参见附录A。

5.2 企业应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施等部位,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粉尘爆炸危险区域标牌示例参见附录B。

5.3 企业应向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张贴风险告知。粉尘爆炸安全风险告知牌示例参见附录C。

5.4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表,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表示例参见附录D。

5.5 企业应按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表逐项检查,并及时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隐患排查表存档。企业应每季度至少排查一次,车间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班组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

5.6 当发生下列情况,企业应及时更新粉尘爆炸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并开展排查工作:

a)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

b)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

c) 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粉尘成分等发生变化。

d)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5.7 企业应定期进行粉尘爆炸风险评估,不断完善风险辨识管控清单。

6 人员培训

6.1 企业应定期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检维修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每年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且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粉尘防爆基本知识。

b) 粉尘防爆相关法规、标准。

c)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 粉尘爆炸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及防范措施。

e) 企业现有粉尘爆炸安全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保养。

f) 粉尘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g) 典型粉尘爆炸事故案例。

6.2 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及培训应有专门记录,应设置考核环节,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未参加专项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

6.3 对新招用、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重新接受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7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

7.1 安全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7.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应设有休息室、会议室、办公室、监控室等,如必须紧邻设置,应采用防爆墙进行隔离。

7.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 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及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应确保持续有效,未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7.1.4 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同时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以确保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7.1.5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风机下游安装火花探测与消除系统、风机上游设置大颗粒预处理装置等防范点燃源的可靠措施。

7.1.6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规范设置去除杂物的装置。

7.1.7 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7.2 安全设备设施操作管理

7.2.1 严禁在生产时关停除尘系统、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压差监测报警装置等安全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7.2.2 除尘系统的启动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停机10 min。

7.2.3 当关键性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设施(例如除尘管道安装的火花探测报警熄灭装置和粉碎机去除杂物装置等)出现故障、损坏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工作时,企业应及时停止相关产尘工艺,并尽快修复。

7.2.4 不应任意更改或拆除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设施,如有变动,应重新进行检测,确保各项性能符合防爆要求。

7.3 安全设备设施检查

7.3.1 企业应对干式除尘系统安装的锁气卸灰、进出口风压差监测报警等装置以及湿式除尘系统中安装的液位、流速、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等装置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若出现故障,应予以停机停产。

7.3.2 企业应结合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及技术文件,对泄爆、隔爆、抑爆、惰化等防爆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过期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7.3.3 停产停业的涉爆粉尘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应建立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设施检查清单,对其运行情况进行逐一确认,保证安全可靠。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设施检查清单示例参见附录E。(受疫情启发)

7.4 安全设备设施检测与维护

7.4.1 企业应对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及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7.4.2 应确保除尘系统配有的安全设备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的工作状态,在除尘系统安装、改造时应进行验收检测,在使用期内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监测报警装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

7.4.3 企业应对火花探测与熄灭装置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测试,并做好记录,若出现故障,应予以停机。喷洒介质选用水时,水喷淋装置的水压应不低于0.6 MPa;喷洒介质选用惰性气体或惰性粉剂时,喷洒装置的压力应不低于产品出厂规定的压力值,并保存第三方出具的实验或认证报告。

7.4.4 企业应定期对除尘系统的等电位跨接和接地进行检测维护,接地电阻应小于100 Ω,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防静电跨接,并做好相关记录。

7.4.5 企业对防雷装置应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应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企业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7.4.6 企业应确保去除杂物装置的有效性,并结合实际杂物产生情况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7.5 安全设备设施档案管理

7.5.1 企业应保管好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设施的说明书、设计手册等技术文件。

8 检修

8.1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实施检修作业时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落实安全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审批表示例参见附录F。

8.2 企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现场管理,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避免检修过程中发生粉尘爆炸事故。

8.3 检修前,应停止所有设备运转,清理检修现场地面和设备内部及表面沉积的粉尘。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位应保持距离,检修区域内所有的泄爆口处应无任何障碍物。

8.4 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严禁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

8.5 检修过程如涉及动火作业,应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 m范围内的可燃性粉尘并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

9 粉尘清理

9.1 企业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位置、清理工具、清理时间、清理周期、清理人员等,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清理情况进行确认、抽查,做好记录并公示。粉尘清理记录公示牌示例参见附录G。

9.2 企业开展粉尘清理的区域应包括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涉粉作业设备和除尘系统内部。

9.3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理。

9.4 对除尘系统的清理应按照AQ4273的相关要求进行。

9.5 清理作业时,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危险扬尘的清理方法和不产生火花的清理工具,宜采取负压吸尘方式清理。

9.6 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湿方式清理。

10 废粉处理

10.1 收集的废粉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业危险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周期不宜超过30d。对于遇湿自燃的废粉,应尽可能缩短集中处理周期。

10.2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并宜采取脱水、压块处理。

11 人员行为规范

1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方法。

11.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按GB/T 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1.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戴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11.5 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出现异常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关停设备、迅速撤离、及时上报。

12 应急管理

12.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砂箱、消防铲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灭火器的选择和配备应满足GB 50140的相关要求。

12.2 企业应编制粉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可能存在粉尘爆炸风险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12.3 企业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粉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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