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20〕63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要素集聚、强化企业培育、提升科技创新、扩大示范应用、优化生态营造,提升氢能产业显示度和竞争力,建设高质量氢能产业生态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
(一)降低氢气制备成本。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26号)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大数据等相关用电输配电价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16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电解制氢企业,经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公示后,其增量用电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0.105元/kwh,到户电价实现0.3元/kwh左右水平。鼓励天然气供应方支持有条件的天然气制氢企业享受天然气直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二)强化氢气储运扶持。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液氢存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2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氢气运输的企业1.5元/千克、最高150万元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建设标准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时加氢站建设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40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支持70MPa加氢站、“氢-油-气-电”综合能源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示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对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企业制造的首台(套)氢能产品,经认定后,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氢能多领域应用示范。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对于我市组织开展的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局交管局)
(六)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区(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开通跨城市氢燃料客车班线、物流配送等示范线,支持主导产业功能区创建氢能及燃料电池示范区,优先安排制氢厂、加氢站等项目用地、报建审批、规范管理等事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氢能项目引进力度
(七)鼓励优质企业落户。支持氢能领域外资比例不低于25%且为境外直接投资的重大外资项目以及重大内资项目在我市落户。对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以及我市重点招引的高能级“500强”企业,三年内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75%给予奖励;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于企业新增项目的,按其新增部分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八)着力开展补链强链延链。对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经认定属填补我市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空白或延伸、强化产业链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投促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九)强化氢能服务平台及机构招引。支持氢能综合型及功能型总部、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机构等引进培育,对特别重大的氢能总部、检测认证中心、专业中介机构等落户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投促局)
(十)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支持氢能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成都,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在生产并形成销售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该项目的引进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投促局)
三、强化氢能产业集群培育
(十一)支持非氢能企业技术改造。原非氢能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专门从事氢能相关产品生产,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6%补助;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7%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专项补助4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含),专项补助8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二)强化优质企业孵化培育。对氢能领域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且被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并购市外氢能企业。对企业成功并购成都市外知名氢能企业并取得绝对控股权,且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实际出资额达1亿元以上(含)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市合并报表,在成都实现销售纳税后,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国资委,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支持氢能企业科技创新
(十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围绕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氢能领域技术创新项目企业,上年度(或连续12个月)实现项目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按项目技术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于新获批建设的氢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氢能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企业取得核心突破。鼓励企业围绕氢能领域积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创新产品研制,以及承担氢能产业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自主立项、先行投入开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氢能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积极吸纳知识产权成果并推动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支持氢能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支持协同创建氢能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营造氢能产业生态
(十八)支持氢能产业载体建设。鼓励主导产业功能区打造氢能特色产业园,认定后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在区(市)县可按相关政策给予入驻企业或机构租金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氢能产业基地或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九)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做大全市“5+5+1”产业基金,加强对氢能源产业的支持,对符合条件并获得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将氢能产业纳入“壮大贷”贷款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设立成都市氢能产业企业项目库,开展股权债权产业化专项扶持计划,加大对氢能产业的培育;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天使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成都交子金控集团、成都产业集团、成都城投集团]
(二十)鼓励氢能人才引进培养。符合条件的氢能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可享受个人最高300万元、团队最高500万元资金资助,并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鼓励在蓉大中专院校设置氢能学科(专业)、与企业合作培养专业人才、与企业合作设立学生实训(实习)基地,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二十一)支持企业制(修)订行业标准。对主导制(修)订氢能行业相关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40万元和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支持重大活动举办和场馆建设。对举办氢能产业相关的峰会、论坛、展会等活动,以及积极推动氢能产业智慧展馆、氢能科普展馆等建设的场馆运营方,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博览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附则
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本意见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氢能产业技术进步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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