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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稀释后达标排放是否违法?你认为合理的不一定是合法的!

来源:环保工程师 1962 2019-07-30

环保部复函:稀释排放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30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笔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原第七十五条现为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案例:稀释排放污水,企业被罚十万停产整治!


太仓市强弟印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纱线、筒子纱染色生产。企业建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为2000吨/天,目前实际废水产生量约为700吨/天(11月日均值)。2010年,强弟印染委托洁源水工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源公司)对生产废水处理进行运维。


据介绍,2016年8月,强弟印染进入生产旺季,废水量大,加之天气炎热,污水处理系统的好氧池内菌种受到冲击,废水处理后无法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针对强弟印染超标排放进行了立案处罚。企业随后对生化池补充碳源、增加两台曝气机,废水超标得到控制。按照企业目前的产能和污水处理设施情况,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要求企业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并做好各项维护工作,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11月2日,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强弟印染进行跟进检查时发现,企业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仍然不佳,好氧系统漂浮大量死泥,终沉池出水较为浑浊且颜色较深,加药后经排放中间池稍许沉淀后溢流进入排放口,但排放口水质清澈透明引起执法人员的怀疑。在COD在线仪上调取历史记录,11月1日在线数据显示,数据波动不大且刚好都在排放限值内。


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更为仔细的检查,最终发现在排放口前段的中间水池西侧围墙外,有塑料软管接在自来水管道上,并通过围墙开孔伸入中间水池,由于中间水池较大,水池上方都用彩钢瓦遮挡,中间水池西侧围墙外是另一家企业,所以难以发现。为进一步查证,执法人员要求企业立即拆除中间水池的塑料软管,拆除软管后,发现排放口水质逐渐变浑浊,COD在线仪上显示COD浓度逐步上升达到95.3mg/L。环境执法人员采集了软管拆除前后的排放口水样,经监测,结果分别为55mg/L、85mg/L。


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受委托的运营方操作人员承认将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稀释排放。污水操作工交代,由于强弟印染、洁源公司对具体操作人员有考核指标,而在10月底强弟印染废水处理设施的生化系统出现异常,菌种流失量大、死泥来不及排,水量又大,为规避出现废水超标排放的情况,就通过连接消防水管的自来水软管对排放废水进行稀释,另外也交代了排放口前段的中间水池以前是用于中水回用的,现在主要通过中间水池将排放水中的少量污泥沉淀后,再通过中间水池的溢流管排入废水总排口,同时方便进行废水稀释排放,利用在线仪固定采样时间、在采样分析阶段进行自来水的稀释,由于排放水与中间水池清水混合起稀释作用,达到在线采样不超标的效果。


市环保局已对强弟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处以罚金十万元整;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同时查封用于稀释的软管作为证据扣押封存。并拟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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