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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氢车1∶1地方补贴 淄博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 1500 2021-07-19

  近日,淄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15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转型升级,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氢能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修改意见的,请以书面意见反馈,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有效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15日。

  联系电话:3164180 

  邮    箱:fgwgyk0533@zb.shandong.cn

  地    址:淄博市人民西路9号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科

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氢能产业创新突破,提升氢能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化加氢站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加氢站建设审批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综合能源港,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用地手续。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内,允许企业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建设自用的加氢站(不对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加氢站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在建设完成且验收投入运营后,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20%—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加氢站建设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70MPa加氢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示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支持加氢站运营。对在我市注册的加氢站运营主体,采取逐步退坡的运营补贴政策。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45元/千克的,加氢站2021年度氢气补贴为15元/千克,2022年度氢气补贴为10元/千克。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氢燃料电池公共服务用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市政用车,对使用氢燃料电池市政用车的投标单位给予加分奖励。开放氢燃料市政用车的路权,对符合条件、达到密闭运输条件的氢燃料渣土车,******部门备案后,允许在早晚高峰7:00-8:30、17:00-18:30以外的时段在所有城区道路通行。对厢式和密闭式氢燃料物流配送货车,允许在早晚高峰7:00-8:30、17:00-18:30以外的时段在所有城区道路通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局***支队、市城市管理局、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购置氢燃料电池车辆。设立市级氢燃料汽车租赁公司,开展采购、租赁氢燃料电池车辆等活动。氢燃料公交车、物流车、市政用车等车辆购置款,按照国家标准1∶1享受地方财政补贴。对注册在本地的企业或本市户籍的个人采购氢燃料电池车辆,在落实国家、省关于氢燃料电池车辆购置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以整车购置、行驶里程和电堆功率为主的氢燃料电池车政策补贴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制氢储运扶持。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固态储氢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根据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最高不超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氢气运输的企业1.5元/千克、最高150万元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对氢燃料电池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列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目录的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支持,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氢燃料电池设备和关键零部件企业申请首台(套)保险补偿,在享受省保险补偿政策基础上,市级再给予20%的配套保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驻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制氢、储氢、运氢、加氢和燃料电池及备品配件产业链发展,对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并实现成果在我市成功转化的重大研发项目,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并已实际支付相关技术交易费用的,按照认定金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合同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营造氢能产业生态。鼓励打造氢能特色产业园招引氢能企业和重大项目,园区经认定后,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在区县可按相关政策给予入驻企业或机构租金补贴。优先安排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氢能特色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鼓励市相关产业基金积极参与和支持氢能企业通过开展兼并收购、招商引资等活动,重组、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对注册在本地的投资公司、基金等投资企业,投入本地氢能企业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对投资主体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氢能产业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产业扶持基金,具体扶持办法一事一议。建立氢能产业企业重点项目库,灵活运用综合奖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科研资助等多种手段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附则。对同一项目符合全市多项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底,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与国家和省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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