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效发展,引导新能源货运车辆推广应用,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47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21〕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新能源货运车辆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我市城市货运配送企业采用新能源货运车辆从事城市货运配送业务,支持我市新能源货运车辆推广应用,促进货运配送行业节能减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扶持对象按规定申报和使用。市、区财政部门依职责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进行监控通报。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与绩效情况分别进行纪检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指的新能源货运车辆包括氢燃料电池货运车辆和纯电动货运车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佛山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第七条 示范企业的新能源货运车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含)以后购置的新能源货运车辆,并在佛山市登记注册;
(二)货运车辆承担本市城市物流配送任务,且配送点必须在佛山市内;
(三)车型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四)车辆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13)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并安装、使用符合JT/T794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
(五)持有效《道路运输证》(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需提供);
(六)车辆应当按规定接入佛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且经该平台核算,年度内在佛山市辖区行驶里程达到一万公里及以上;
(七)车辆整洁、外观完好,车辆需在驾驶室车门两侧显眼位置喷涂企业名称、服务及监督电话,车厢按《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启动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佛交〔2017〕498号)喷涂佛山市城市配送统一标志标识;
(八)未发生过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或造成人员死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氢燃料电池货运车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按照轻型氢燃料电池货运车辆(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氢燃料电池货运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小于12吨)、重型氢燃料电池货运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和氢燃料电池冷藏车四种车型,在每个核算年内行驶里程在1万至5万公里之间的,分别按1.5元/公里、2.0元/公里、2.5元/公里和2.3元/公里进行奖补,以每100公里为一个计算单位取整。
(二)每辆车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车辆补贴金额=不同类型氢燃料电池货运车辆补贴标准×核准的行驶里程数。车辆行驶里程超过5万公里的,上述四种车型每年每车最高奖补额分别为7.5万元、10.0万元、12.5万元和11.5万元。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货运车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按照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总质量4.5吨以下)、中型厢式货车(总质量4.5吨及以上、12吨以下)、重型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冷藏车六种新能源配送车型,分别按0.2元/公里、0.4元/公里、0.6元/公里、0.8元/公里、2.2元/公里、1.0元/公里进行奖补,以每100公里为一个计算单位取整。
(二)每辆车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车辆补贴金额=不同类型纯电动货运车辆补贴标准×核准的行驶里程数。车辆行驶里程超过3万公里的,上述五种车型每年每车最高奖补额分别为0.6万元、1.2万元、1.8万元、2.4万元、6.6万元、3.0万元。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设立有效期为3年,共分3个周期进行核算。每个核算周期为1年,首个核算周期自2022年1月1日开始。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8分担。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由市、区财政部门逐级下拨给扶持对象。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在申报专项扶持资金时,应通过“佛山扶持通”向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城市配送新能源货运车辆运营补贴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2.符合扶持条件车辆的登记证书、购车***扫描件;
3.车身外观照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资料,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资料;
4.车型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5.安装、使用符合JT/T794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
6.***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材料。
第十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复核和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本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和发布具体的专项扶持资金申报通知,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辖区内示范企业开展资金申报工作。
(二)2023年-2025年每年3月31日前,示范企业按照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有关通知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进行网上申报。
(三)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以下审核工作:
1.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货运车辆行驶里程以佛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核定的行驶里程为准;
2.以申报企业为单位,按照不少于所申请扶持资金车辆总数30%的比例,对车辆行驶里程、外观、实际承担城市物流配送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确定每辆符合扶持资金申报条件车辆的扶持资金金额和车辆所属企业扶持资金总金额,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审核意见;
3.2023年-2025年每年4月30日前将《佛山市城市配送新能源货运车辆运营补贴申请表》和本辖区《佛山市城市配送新能源货运车辆运营补贴汇总表》报市交通运输部门。
(四)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填写复核意见。汇总全市符合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车辆信息,拟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在“佛山扶持通”、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区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程序将专项扶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将市财政下拨的专项扶持资金及时在2023年-2025年每年6月30日前将资金拨付给扶持对象。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分别履行以下管理和评价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牵头制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组织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对各区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3.拟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
4.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并进行绩效评价;
5.监督检查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
6.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二)市财政部门职责
1.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各区财政部门;
3.督查全市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视情况进行抽查评价;
4.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等相关工作;
5.负责建设维护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佛山扶持通”)。
(三)区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组织本辖区内示范企业进行资金申报;
2.对本辖区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监督检查本辖区申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
4.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5.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相关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相关工作。
(四)区财政部门职责
1.根据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给扶持对象;
2.督查本辖区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相关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指导力度,及时地协调解决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主动地向市交通运输、市财政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以及绩效管理等事中事后工作经费,可从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计提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扶持资金预算金额的1%。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相关政策、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主体、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六)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要求申报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资金使用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觉接受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及监察等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向其拨付专项扶持资金,已拨付专项扶持资金的全部追回,五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资格。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补贴的;
(二)重复申报套取财政资金的;
(三)纳税违法违规的;
(四)其它违法申报扶持资金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申报主体未在申报通知限定的时期内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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