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粒在线讯:近日,《北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发展规划(2021~2025年)》正式发布。规划提出,2025年前力争实现氢燃料电池汽车累计推广量突破1万辆。上海也于近期公布计划称,到2025年要实现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突破1万辆。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刚刚破万。未来,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展将驶入快车道。
政策引导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氢燃料电池汽车产销分别为2700辆和2400辆,同比分别增长1.8倍和1.5倍。与此同时,目前燃料电池重卡、叉车、机车已经在港口、矿山、货运铁路等场景应用。
氢燃料电池应用的快速推广与国家政策的扶持密不可分。2021年,氢能被正式写入“十四五”规划,同年,国家五部委两次印发《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初步形成京津冀、上海、广东、河北、河南等五大燃料电池汽车政策支持示范城市群。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发布氢能规划和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发展呈现星火燎原之势。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万钢在近日举行的“2022年中国氢能产业大会”上表示,发展氢能已成为各国面向“碳中和”目标共同的战略选择。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对中国氢能产业发展作出部署。此后,各地氢能产业发展政策、规划纷纷出台。相关领域规划制定过程中,氢能相关部署已经成为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
商用车成发展重点
氢能被认为可在实现净零排放方面发挥核心作用,是用能终端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载体。在交通领域,行业已经认识到推广应用氢燃料商用车的重要性。
万钢指出,中国商用车产销量在汽车产销总量中分别占比12.1%和12.5%,但其排放占汽车领域排放比重为50%~55%。当前行业共识是,商用车碳排放会成为汽车产业碳减排的重点领域,商用车也是最适合燃料电池应用的场景。
“共同探索技术创新路径,加强科技协同攻关,开展前瞻示范推广,加强标准法规协同,加速商用车低碳转型。”万钢说,在此领域,中国通过连续四个五年国家科技计划和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逐渐构建起了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体系,同时也通过规模化示范,积累实践应用经验。如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尤其是2022年北京冬奥会实现了全球最大规模氢燃料商用车示范运营,从实践上证明了“绿电”制绿氢在燃料电池应用经济上的可持续性。
万刚表示,目前,五部委已经批复了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未来可以考虑将已有的示范应用城市群跨省域联动发展。如果能打造一条跨省域的氢能高速,让氢能商用车可以跨省界行驶,燃料电池的应用面和影响力将大幅提升。
国家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司长沈竹林表示,将加快构建清洁低碳的氢能高效供给体系,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推进氢能源电池在重型车辆、重型机械设备中的应用。
逐步降低用氢成本
在“双碳”背景下,氢能绿色发展的呼声渐高,推进可再生能源制氢对于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我国氢能供应仍以化石能源制氢为主要来源,工业副产氢为补充,可再生能源制氢(“绿氢”)占比仅为1%左右。这其中,可再生能源制氢成本高是重要原因。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科研信息部(能源政策研究部)部长景春梅研究员算了一笔账。在生产端,电解水制氢成本为化石能源制氢的2~3倍,可再生能源制氢成本差距更大。在储运端,以最常见的长管拖车为例,目前输氢成本在氢气终端售价中的比重高达40%~50%,成为氢能规模化发展的掣肘因素。
景春梅建议,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制氢,可以给予一定电价补贴,鼓励可再生能源制氢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辅助服务,并建立市场补偿机制,提高其经济性。也可以通过把氢能绿色环保价值体现在价格中,如通过绿证打通氢市场、碳市场和电力市场。
国家能源局总工程师向海平表示,中国氢能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必须围绕氢能全产业链,全面提升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原始创新能力,加速突破关键材料及核心技术装备,重视产业化和示范应用,鼓励多样化商业模式创新,逐步降低用氢成本,完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检测认证和监管体系,构建健康的氢能产业创新发展生态。
来源:证券时报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颗粒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颗粒在线,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颗粒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颗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