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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细颗粒物浓度的要求

来源:颗粒在线 1398 2019-03-17

  2012年初,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增设PM2.5等污染监测项目,并将世界卫生组织(WHO)过渡期目标-1(IT-1)的日均限值75微克每立方米、年均限值35微克每立方米作为国家二级标准。


  这一标准的实施时间要求为: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 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发展历程

  自1979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后,我国对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工作有了明确的要求,于1982年首次颁布空气质量标准,分别于1996年、2000年和2012年进行修订。

  (1)1982年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 对总悬浮颗粒物、飘尘(参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等进行了规定。

  (2)1996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首次进入空气质量标准,当年修订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在原有6种污染物限值的基础上,增加了二氧化氮(NO2)、铅、苯并[α]芘和氟化物的限值,并将飘尘改为可吸入颗粒物,光化学氧化剂改为臭氧(O3)。

  (3)2000年发布修改单,取消氮氧化物并放宽二氧化氮和臭氧二级限值。

  (4)2012年2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增加了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O3的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加严PM10和NO2浓度限值,同时提高了数据的有效性要求。


本文节选于《大气细颗粒物污染》,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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