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中国建材集团联合国家部委母基金、兄弟央企、地方国资平台、产业链合作伙伴、金融合作伙伴等机构发起设立中建材(安徽)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并在安徽蚌埠召开的“国际新材料产业大会”开幕式上签署基金合作协议。中国建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周育先,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曹江林;安徽省省长王清宪,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邓向阳,副省长章曦出席会议并见证签约。
中建材(安徽)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200亿元,首期规模150亿元,未来重点投资服务于新材料领域,包括纤维及复合材料、玻璃基材料、膜材料、光电材料、晶体材料等新材料领域,也将部分布局于涉及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材料领域。成立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是中国建材集团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快构建新材料产业生态体系,深入推进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助力新材料技术顺利跨过科研和产业化之间风险最高的“死亡谷”,推动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引入市场化机制,培育发展集团新材料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常张利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集团总工程师彭寿分别代表集团所属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芜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等11家机构代表签署中建材(安徽)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协议。
会上,集团所属凯盛科技蚌埠中光电8.5代TFT玻璃项目、安徽弘徽科技有限公司绝热节能材料项目、芜湖启迪半导体有限公司碳化硅外延片项目、赛创电气(铜陵)有限公司高性能DPC陶瓷基板项目、安徽陶铝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陶瓷颗粒铝基复合材料铸锭及型材项目等5家企业参与签署该基金首批项目投资意向协议。
安徽省政府秘书长潘朝晖、蚌埠市委书记黄晓武、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天培、省商务厅厅长张箭;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昶学,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黄耀文,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副总经理、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友生,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会长张佰恒,中国硅酸盐学会副理事长晋占平等领导参加会议并见证签约。
中建材(安徽)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作伙伴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总规模1472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于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是国家级产业投资基金。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是继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之后,国务院国资委委托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发起设立的第三只国家级基金,总规模2000亿元,致力于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改革,推动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提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质量和效果。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截至2020年底,资产总额达到5634亿元,净利润超过160亿元。
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总规模300亿元,是由安徽省政府发起设立,旨在支持重大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省级产业引导基金。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1日,为中国水泥行业首家境外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水泥及商品熟料的生产和销售,下属140多家子公司,横跨华东、华南和西部18个省、市、自治区和印度尼西亚、缅甸、老挝、柬埔寨等国。
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为上市公司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水泥及商品熟料的生产和销售,是华东和华南区域重要的水泥生产服务商。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深圳市政府1999年出资并引导社会资本出资设立的、专业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规模、投资能力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是国内创业投资公司的领军企业之一。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上市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业务。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芜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分别为安徽省合肥市、蚌埠市和芜湖市的地方国有投资公司,为当地产业项目投资、城市建设发展的主力军企业。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颗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