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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已定 如何提升危废“三个能力”?

来源:公用环保行业深度研究 1371 2019-10-28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聚焦危废行业,提出到2025年底提升“三个能力”:

1)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部分地区需提前实现;

2)提升处置能力——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

3)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且《指导意见》对有条件的地区提出了先行要求:2020年年底前,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率先实现;2022年年底前,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提前实现。供需和壁垒使危废行业可长期维持高景气度。我国危废产量最大的行业为化工、有色、采矿、造纸,占比60%以上;主要种类为废酸、废碱、石棉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占比50%以上。典型To B端属性、长期供不应求价格水涨船高、牌照技术资金等形成高准入门槛、产废企业违法成本不断提高等,使得危废行业近年来保持较高景气度。

危废处理行业的发展需要全生命周期的严格监管,依赖顶层设计的完善。对标发达国家的危废行业发展历程,法律健全、标准完善、监管严格是行业走向成熟的必然条件。我国的危废处理行业始于1991年我国加入《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至今发展了近30年。这期间,每一次严重的环保事件爆发都会推动行业顶层设计的完善。当前,我国在危废领域已经从法律、建设规划、专项行动、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监管政策、督查等多层次建立了顶层设计框架,并不断弥补短板。

当前我国危废发展最大瓶颈在于区域内供需不平衡且产能错配严重,《指导意见》将具体通过四维度补短板。1)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先行。2)鼓励产废单一量大的企业自行处理,水泥窑作为有益补充。3)鼓励危险废物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行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利用,通过提升技术实现对危废的科学处置。4)完善危废处理全生命周期监管,摸清底数,简化流程,加强多部门配合。

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核准利用处置能力超过9000万吨/年,低于危废总产量,且实际产能利用率仅不到30%。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造成产能利用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

1)危废处理企业倾向于建设高值危废处理产能而因技术和盈利性原因部分类别危废处置产能不足;

2)危废资质中细分小类众多,当地实际需求与资质种类不匹配;

3)近几年行业扩张速度快,众多新项目产能尚处于爬坡阶段。

跨区域合作是解决产能错配的重要途径,长江经济带先行探索,需通过审批简化实现。跨区域协同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成本,除《指导意见》外,《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均提出鼓励临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危废集中处置区域合作。其中,川渝两地在2018年年底已签署《危废跨省市转移合作协议》开启深度合作。但跨区域合作的推行具有一定难度,一方面,我国实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手续复杂、各省管理制度不统一,审批耗时长;另一方面,危废潜在环境和安全风险很大,危废接收区域的环境容量各有不同,许多区域并不愿接危废这块“烫手山芋”。

《指导意见》中提出,探索以“白名单”方式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实行简化许可,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以解决跨区域合作的难点。

我们认为,随着近年来危废新增产能与实际所需处置危废品类间的匹配性明显提高,且随着试点区域跨区域合作模式的成功推行,危废处置的综合产能利用率将逐步提升。同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还需危废处置企业提升自身技术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实现内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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