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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来源:中国水泥网 1567 2019-10-27

近日,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河南省2019-2020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深入开展 “散煤”、“散尘”、“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持续加大移动源污染监管力度,夯实减排措施,细化减排清单,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经济环保政策,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一)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1.9%以上,重污染天数减少2天。

(二)2020年第一季度改善目标。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1.1%以上。

各省辖市2019-2020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立足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大力压减过剩和低效产能,重点推进行业布局调整,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各省辖市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3号)和本地已出台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度。

2019年年底前,煤电行业,全省力争完成160万千瓦落后煤电机组关停任务;焦化行业,安阳市、济源市、洛阳市、平顶山市、许昌市等城市列入淘汰清单的企业,减少煤炭消费60%;化工行业,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漯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驻马店市、周口市等城市列入淘汰清单的企业,减少煤炭消费60%;有色行业,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焦作市、三门峡市、新乡市等城市列入淘汰清单的企业,减少碳素产量50%。达不到煤炭消费量或产能削减任务的实施停产。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各省辖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8〕79号)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搬迁改造方案、搬迁改造企业清单和企业搬迁改造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省辖市对搬迁改造企业清单重新核实确认,一经确认,不得变更调整,企业清单经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盖章,于2019年10月底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2019年12月底前力争完成25家搬迁改造任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配合)

3. 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2019年10月底前,郑州市针对耐火材料、碳素等产业集群,安阳市针对铸造、陶瓷等产业集群,濮阳市、开封市针对化工产业集群,许昌市针对铸造、有色金属再生等产业集群,漯河市针对现代家居产业集群,平顶山市针对煤炭洗选、化工等产业集群,焦作市针对制革、煤炭洗选、塑料制品等产业集群,新乡市针对家具、冶炼等产业集群,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清洁化产业集群。产业集群升级改造要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按照早退出、早受益的原则,率先淘汰退出一批;支持做优做强,支持兼并重组,优化整合一批;加大经济、财税、环保等政策支持,正向引导激励标杆建设一批;统一标准,严格约束,改造提升一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配合)

4. 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90号)和《河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要求,针对24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列出固定污染源管理清单,排查无证单位,分类处置,2019年11月2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对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对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督促企业按证排污。

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将严控电煤消费增量和削减非电煤炭消费总量作为主要抓手,增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加快供热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能源结构调整。

5. 完成煤炭消费总量管控任务。2019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同比下降5%左右,消费总量控制在2.1亿吨左右;郑州市(含巩义)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337万吨以内。开封市、濮阳市、南阳市、济源市等非电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煤炭消费量超时序目标进度要求的红色预警城市,要加强重点耗煤企业管控,强化减煤措施,确保完成年度任务。持续加强统调公用燃煤机组入炉煤热值管控,降低发电煤耗。未完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省辖市实施耗煤项目能评限批(民生项目除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6. 增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2019年年底前天然气资源供应能力力争达到135亿立方米。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采暖季期间,要重点保障民生用气。加强电网建设,全省完成电网投资400亿以上,完成3000个行政村以上的电网改造。发展非化石能源,2019年年底前全省新增风电装机能力13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8.5%左右。加大外电入豫规模,2019年年底前实现外电入豫500亿千瓦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电力公司配合)

7. 加快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各省辖市加快供热管网、热交换站建设,扩大供热面积,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2019年10月底前,有省定目标任务的16个省辖市共新增集中供热面积 3474万平方米,新建、改造管网总长度 315公里,新建、改造换热站约234 座。郑州市、安阳市、焦作市、濮阳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 90%以上,新乡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 85%以上,洛阳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 80%以上;开封市、鹤壁市、三门峡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7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8. 推进工业燃煤设施拆改。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火电关停整合。2019年10月底前,全省完成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见附件2)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对于承担民生任务且暂不具备替代条件的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全省基本淘汰陶瓷、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独立轧钢等行业煤气发生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淘汰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2019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建立淘汰清单,12月底前淘汰完毕。各地加快烤烟、食用菌等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改造或淘汰。

(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结合我省实际,大力实施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推进“公转铁”,不断提高铁路运输量,持续推进老旧车辆淘汰,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9. 加快推进“公转铁”。

2019年10月底前,对既有525条铁路专用线使用情况进行摸排,根据各地货物运输特征和企业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铁路专用线运量提升专项方案。对用车、用能大户,建立多方认可的重点企业管控名录,明确地方重点企业“公转铁”任务目标,并与之签订货运增量目标责任书,推动各企业落实“公转铁”目标任务。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2020年底前,全省铁路货运完成6090万吨的增量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

10. 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

各省辖市加快在建26条重点铁路专用线项目(见附件3)建设进度,确保完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4号)明确的三年新增15条铁路专用线的目标任务。对工程未如期开工、进度滞后、未如期完工的项目,2019年10月底前制定整改方案,对涉及规划调整、项目变更、企业搬迁退出等因素不再建设的,各地应提出变更申请,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同意。

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要对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企业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落实情况进一步摸排,对前期排查的65个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的项目(见附件4),要求制定建设方案和工程进度表,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的项目,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停止物料运输(涉及民生的除外)。(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 加快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地应统筹考虑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019年10月底前,建立淘汰任务清单;12月底前,淘汰数量达到任务量的40%以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省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各地要加强对“油改气”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车辆定期检验监管,监督“油改气”车辆在定期检验时进行双燃料检测。(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12. 持续推进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

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洛阳市、濮阳市应对成品油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全面排查,从源头杜绝假劣油品。推进“以票控税,以税控源”,提升源头治理能力,推广应用“加油站涉税数据管理”信息平台,依法查处偷漏税等违法行为。加强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环保检查,对证照不齐的加油站点以及油气回收装置和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未达标的加油站点,实施停业整改。

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机场和铁路货场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应急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配合)

(四)强力推进“三散”污染治理。分类对“散乱污”企业实施整治,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持续开展散煤取暖改造,全面完成200万户“双替代(电代煤、气代煤)”改造任务;实施城市清洁行动,全面提升散尘污染防治水平。

13. 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严格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等4个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103号)要求,分门别类对“散乱污”企业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对于提升改造类企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要求所有企业挂牌生产、开门生产。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量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配合)

14. 加快推进“双替代”改造。按照先点后面、先城后乡、先北后南的改造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2019年采暖季前,全省完成“双替代”供暖200万户(见附件5),其中,“电代煤”供暖180万户,“气代煤”供暖20万户。郑州、开封、新乡、鹤壁等第一批国家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平原地区实现散煤(含洁净型煤)“清零”。“煤改电”要以可持续和取暖效果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清洁取暖方式。各地加强配套电网改造升级,提升电力供应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配合)

15. 持续开展散煤污染专项整治。2019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强化监督管理,严防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按照“一定三化”(定点供应,坚持标准化生产、落实网格化责任、实行法制化管控)推进洁净型煤监管工作,加大洁净型煤抽检频次,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洁净型煤行为,确保洁净型煤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配合)

16. 全面提升“散尘”污染治理水平。

加强扬尘控制。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制度,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体系建设。以实施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市设施等3项整治行动为抓手,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县级以上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郑州市、安阳市、济源市、焦作市、洛阳市加大扬尘综合治理力度,濮阳市、新乡市、南阳市采取措施遏制颗粒物反弹势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供销社、爱卫办、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秋收农机作业指导,有效抑制农机作业粉尘排放。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自2019 年10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控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行为。重污染天气期间,要派人驻村驻点,加强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财政厅、气象局配合)

推进餐饮油烟治理。201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80%以上。大力推进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平台建设,提高餐饮油烟治理监管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限放管理规定。各地应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省应急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分工负责)

(五)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严格按照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要求,全面实施非电行业、工业炉窑、锅炉、挥发性有机物、铸造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持续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对于完成提标改造的企业,各地严格进行核查评估,确保治理效果。列入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淘汰、搬迁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对于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且未按照要求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7. 深化非电行业提标治理。各地逐一建立尚未完成非电行业治理任务的企业清单,定期进行调度,加强督促指导,确保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全面实现达标排放。2019年11月15日起,治理工程未开工或任务进度未过半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治理;2020年1月1日起,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2019年10月底前出台《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方案》,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治理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协调组织相关资源,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提供有利条件。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8. 深化铸造行业污染治理。2019年10月底前,全省铸造企业完成深度治理,实现“一达标、两密闭、三到位”。11月1日起,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治理。任务较重的许昌市、安阳市、新乡市,应采取措施,倒排工期,确保按期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各地要严格把好铸造建设项目源头关口,严禁全省范围内新增铸造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19. 深化工业炉窑烟气深度治理。2019年12月底前,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实施提升整治,完成工业炉窑深度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2019年11月15日起,治理工程未开工或任务进度未过半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治理;2020年1月1日起,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治理。任务较重的许昌市、郑州市、信阳市应采取措施,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加快治理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20. 全面完成锅炉提标治理。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和县(市)建成区内4蒸吨及以上的燃气锅炉、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对逾期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锅炉,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对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得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21. 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2019年10月底前,全省工业企业完成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全面实现“五到位、一密闭”。对无组织排放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任务较重的许昌市、郑州市、南阳市应采取措施,加快治理进度,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22. 深入推进VOCs综合治理。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的技术要求,各地要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整车生产、船舶制造、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源头替代。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开展一轮VOCs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现场检查设施运行、原辅材料消耗、危险废物处置等情况,查阅运行记录、购置发票、危废处置联单等台账,对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六)大力做好移动源污染控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严格落实黑名单及信用惩戒制度,控制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总量。

23.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组织协调,以公安检查站、公路超限检测站为依托,组织做好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工作,切实解决驻站检测执法人员的住宿、饮食、车辆、补助等实际问题,确保具备现场检测、执法的基本条件。秋冬季期间,每个站点日抽检柴油货车数量不得低于50辆,全省完成路检路查抽测任务150万辆次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24.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各省辖市督促指导重点用车大户和物流运输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电子台账档案。组织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做到检查全覆盖。秋冬季期间,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抽检比例应不低于当地注册柴油车数量的80%。(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配合)

25. 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实施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建立超标柴油车及所属企业黑名单和信用惩戒制度,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将频繁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并动态更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路检路查、入户检查、遥感监测查处的超标车辆信息,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及时上报,并实现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信息共享;公安部门负责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并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纳入缉查布控及道路监控系统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并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纳入高速路网收费系统进行查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配合)

26.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以及完成深度治理且稳定达标排放的车辆等除外)。2019年10月底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重点企业完成运输车辆管控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27. 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2019年10月底前,全省范围内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信息联网工作,包括车(机)信息采集录入、尾气检测、分类环保标志核发、电子标签核发、号牌核发、北斗定位系统安装等工作,建立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库。

2019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管理和“电子执法”,未履行申报登记、张贴环保标识、核发号牌等环保手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不得租赁和使用。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各地要建立生态环境、建设、港务、民航、铁路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配合)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减排清单,加强应急联动,严格执法监管,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取得实效。

28.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9年10月底前,各地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摸清涉气企业和工序,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9. 细化“一厂一策”实施方案。2019年10月底前,各地督促指导纳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30. 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各省辖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污染较重、排放较大、区域产能过剩的行业,以及重污染应急管控期间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停产的行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审核报备。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要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31.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各地充分运用自动监控、无人机、电力数据等高效监侦手段,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弄虚作假、未落实管控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严厉的经济处罚外,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气象局配合)

(八)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网络监测、烟气在线监控、用电量监控等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

32. 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河南省《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个标准制定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33. 加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2019年10月起,省生态环境厅每月10日前审核上月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数据,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洛阳市、三门峡市完成已建颗粒物组分监测站点联网工作,加快光化学监测网建设及联网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机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2020年1月起,省生态环境厅对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等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4. 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2019年9月30日前,全省完成废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含加装氨逃逸分析仪)建设联网;电力、钢铁、水泥、焦化、陶瓷、玻璃、砖瓦窑等行业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测试点工作,建立市级数据平台并和省平台互联。

12月31日前,全省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和化工五大行业中列入各省辖市年度VOCs在线监控建设安装计划的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法规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同时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12月31日前,各省辖市应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以及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设有烟气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安装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也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35. 建设机动车“天地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各省辖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各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36. 开展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的通知》要求,2019年10月31日前,各省辖市对不符合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条件、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问题突出、采用自备电或转供电方式供电的排污单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现场端安装和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7.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应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尤其是秋冬季攻坚重点任务,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 APP、自动监控、无人机、电力数据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九)实施绿色环保调度。加快推动我省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升级,打造一批绿色环保工业企业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绿色发展。

38. 绿色环保引领企业评选。采用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推荐、省级复核、社会公示的程序, 2019年10月底前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改、工信、财政、金融等部门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验等方式,完成绿色环保引领企业评选,并在官方网站等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39. 严格落实激励政策。严格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对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给予季节性生产调控和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绿色信贷、审批支持、资金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五方面政策激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和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40. 积极进行培育。各地建立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深入企业问诊把脉,对不同类型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服务,对治理水平高、工艺先进、排放绩效小、生产产品优质高端、附加值高的工业企业,积极进行培育服务,建设绿色工厂,树立行业标杆。培育对象应主动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41. 开展企业帮扶活动。坚持开门纳谏,每月组织开展1次企业服务日活动,听取企业关于环保、产业等政策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每季度开展1次行业协会绿色调研活动,加强企业间沟通交流,营造企业绿色发展氛围;组织开展绿色发展培训,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等,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意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照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各项任务,细化落实措施,厘清工作责任,将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指导各地落实任务要求,进一步严格措施,认真履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部门责任。各有关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治污减排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到位、排放达标、管控及时。

(二)严格考核问责。制定量化考核办法,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相关政府、部门,实施通报批评、公开约谈、专项督办。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将定期调度各地各部门重点攻坚任务进展情况,每月通报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针对重点任务推进落实不力、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未完成或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公开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系统安排部署执法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工地非法施工、机动车非法上路、黑加油站非法经营、散煤非法销售以及在线监控造假等问题,特别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要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落实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加大财政支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财政资金重点保障“三散”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整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重点领域。做好大气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多种形式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治污减排,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治理成本。落实好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项目建设。

(五)开展帮扶调研。针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市县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帮扶调研活动,帮助各地政府和企业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对“举一反三”落实情况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六)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宣传力度,落实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畅通社会工作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渠道,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及时公布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积极宣传我省采取的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燃煤锅炉拆改、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省辖市2019-2020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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