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将采用挂牌协议转让、大宗协议转让以及单向竞价三种交易方式。近几年信托公司积极探索碳交易相关业务,在碳融资信托、碳投资信托以及碳服务信托三类模式下均有实践。据不完全统计,行业内已有8家信托公司设立了9单碳交易相关产品,其中中融信托首单碳交易CCER投资信托于7月11日成功落地。
一、全国碳市场建设
(一)全国碳市场主要要素
2020 年 12月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于 2021年 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对交易主体、交易标的、配额分配、覆盖范围、履约期等几大要素作了相关规定(具体见下表)。2021年开始,首批2225家电力企业将进入履约期。
(二)全国碳市场交易规则
2021年5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在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三方面搭建起具体框架,并明确暂时由湖北碳排放交易中心负责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交易的相关工作。2021年6月22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就不同类型交易的涨跌幅限制、交易时段等作出规定。全国碳市场将采用挂牌协议转让、大宗协议转让以及单向竞价三种交易方式(具体见下表);交易单位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申报,申报量最小变动为1 tCO2e,价格最小变动为0.01元;采用全额申报方式,即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超过交易账户内额交易数量,买入交易产品的资金,不超过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
二、信托公司参与模式探讨
从2014年爱建信托试水首单碳交易信托产品以来,目前行业内已有8家信托公司设立了9单相关产品(具体见下表)。总结来看,信托公司参与碳市场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碳融资类信托。即信托公司以控排企业的碳配额或CCER为抵押/质押设立信托计划,向控排企业发放贷款;亦可设立买入返售信托计划,向控排企业购买碳资产同时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信托计划再以约定的价格将碳资产回售给控排企业。前者类似于商业银行的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融资,后者类似于证券公司的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前期试点中多家商业银行均开展了此类业务,信托公司中兴业信托、中航信托也有所实践。
以兴业信托为例,今年2月,兴业信托成立“兴业信托•利丰A016碳权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公开交易价格作为估价标准,通过受让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100万碳排放权收益权的方式,向其提供1000万元的绿色融资。
二是碳投资类信托。即信托公司设立投资类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碳排放权交易所的碳资产,通过把握碳资产价格趋势在二级市场赚取价差。投资标的可以为碳配额或CCER。考虑到碳资产定价的复杂性及专业性,信托公司可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碳资产管理机构来作为投资顾问。目前信托公司多以此种方式参与,如下表所列有五个信托计划均是碳投资类信托。
以华宝信托为例,今年4月,华宝信托成立“ESG系列-碳中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碳排放配额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三是碳资产服务信托。即利用信托的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优势,帮助企业开展碳资产托管服务。委托方控排企业将其碳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服务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利用托管的碳资产从事多种碳市场操作,包括二级市场投机套利性交易,或向其他控排企业、碳资产管理机构出借碳资产获得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到期后,信托公司将碳资产返还给控排企业,并支付约定的收益。对委托方而言,此模式可集中管理并有效盘活碳资产,获得额外收益。对信托公司而言,可低成本获得碳资产,并通过多种碳市场操作,获得交易收益。
以中海信托为例,今年4月,中海信托成立“中海蔚蓝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海油发展将其持有的CCER作为信托基础资产交由中海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再将其取得的信托受益权,通过信托公司转让信托份额的形式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全部投入绿色环保、节能减排产业。中海信托作为信托资产的受托人,在向资产持有人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还负责开展碳资产的管理与交易。
资料来源:中融信托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三、中融信托碳交易案例
2021年7月11日,中融信托首单碳交易CCER投资信托成功落地。这不仅是中融信托近年来开展绿色金融的标志性业务之一,也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开启,提供了助力。
该项目的交易结构为:由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在投资顾问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宝碳”)的建议下,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碳排放权交易所上市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并适时参与碳市场交易。
该产品有三大特点:一是引入在碳开发领域具有10多年的上海宝碳作为碳交易市场的专家顾问,为项目提供有力的支撑。上海宝碳是碳联盟副秘书长单位,国内顶级的碳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与多个金融机构成功合作经验。二是产品期限设置较长,并有一定的锁定期,旨在引导客户践行“长期主义”投资,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一同成长。三是产品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锁定期后,客户可以选择赎回或继续持有,兼顾了长期主义与灵活性。
在全国上下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中融信托开展此类业务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项目符合绿色环保、资源优化、节能减排的核心理念,与公司绿色信托战略发展方向契合,是中融信托践行绿色金融、切实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一次试水。其次,从成熟市场经验来看,碳市场引入金融机构并借助碳金融工具可以活跃二级市场,提升碳定价的有效性,从而引导企业的节能减排行为。信托公司设立此类碳排放权投资产品,有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同时为企业提供针对碳价格和气候转型风险的对冲工具。再次,在当前碳交易市场没有对个人客户开放的背景下,设立此类信托产品还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资产类别,给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参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渠道。为了提升碳交易市场业务的主动管理能力,公司派出多名员工参加上海环境交易所举办的全国碳排放交易员培训并取得了全国碳排放交易员资格证书,在专业知识层面上保证了公司碳市场业务的有序开展。
上一篇: 万亿风口开启 全球最大碳市场鸣锣开市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颗粒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颗粒在线,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颗粒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颗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