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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 1541 2021-12-10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各农林生物质电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2日

安徽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三条  按照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行为。

  第四条  项目单位作为防治掺煤的直接主体,依法承担掺煤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做好防治掺煤监管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已建成、在建及核准新建项目防治掺煤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核准时,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中除常规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源调查报告、资源保障方案;

  (二)电厂燃料构成、锅炉选型、上料系统、燃料储存设施、环保设施等;

  (三)不掺烧煤炭的保障措施及相关制度;

  (四)不掺烧煤炭的承诺及自律文件。

  第七条  项目核准部门应将禁止掺烧煤炭作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审查的重要内容,重点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提出了不掺烧煤炭的措施,作出了不掺烧煤炭的承诺。项目核准文件中应明确农林生物质燃料品种,强调禁止掺烧煤炭,明确对掺烧煤炭的相关处理措施。

  第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及设备。

  第九条  各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项目建设期间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信息,采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是否按照核准文件、申请报告及环保等相关要求建设加强监督,切实防止项目建设期间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切实履行不掺烧煤炭的承诺,建立健全防治掺煤的制度措施,并按以下要求落实到位:

  (一)建立运行台账,记录燃料进货、燃料化验、燃料库存、锅炉蒸发量、发(供)电量、供热量、入炉燃料消耗(分炉计量)等情况。

  (二)安装燃料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在上料口、进料口、料场等关键环节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三)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监测二氧化硫排放等是否出现异常,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暗访等方式加强防治煤炭掺烧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每年编制防治掺煤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燃料进货、燃料库存、燃料入炉、发(供)电量、供热量,以及燃料视频监控系统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运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防治掺煤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审核,经审核的报告作为电网企业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发放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上网交易电量、价格、补贴金额和生物质燃料收储情况等项目运行各项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在开展检查中发现项目有违规建设或掺烧煤炭的情况,或者收到有关项目掺烧煤炭的投诉举报时,要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能源局。对于能源监管、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掺煤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认真配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原则,认真负责对项目是否掺煤进行复核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依照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提出停产、取消发电业务许可、取消补贴、追回补贴资金、罚款等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对认定为掺烧煤炭的项目,电网企业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发放补贴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及个人对项目掺煤行为进行监督曝光。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公开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数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烧其他化石能源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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