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4月7日在官网公开了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信部4月7日在官网公开了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2017年,工信部发布实施《准入规定》,为更好适应产业发展需要,此次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集中在四点:
一是删除了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了更好激发企业活力,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工信部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相关内容,以降低企业准入门槛。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因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要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了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此前,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而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四是删除了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因此《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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