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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符合条件的粤B新能源汽车拟可申领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

来源:深圳晚报 1307 2019-08-31

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征求意见稿显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征求意见稿显示,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征求意见稿明确,此次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三种情况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相关规定补贴标准的50%执行;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若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件中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则细分为多种情况,其中,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


值得关注的是,申请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应当由其在深圳市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向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还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记者 吴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如下:


一、车辆购置补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一)申请条件


1.对车辆的要求。


(1)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


(3)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2.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以下简称财建〔2015〕134号)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据财建〔2015〕134号文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6〕958号)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我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我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二)补贴标准


根据财建〔2019〕138号文和财建〔2016〕958号文对“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等有关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三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公布。


(三)申请方式及材料


申请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应当由其在深圳市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向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每年度原则上不得申请超过两个批次。参照《关于开展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19〕87号)有关要求,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报告;

2.当批次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具体信息;

3.当批次车辆信息汇总表及明细表(附件3、4);

4.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其注册地地级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明细表);

5.纯电动公交车需提供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车辆新增或更新证明文件;

6.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四)审核机制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区(新区)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及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资料进行审核,会同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对申请车辆进行重点抽查,向市财政局出具终审结果。市财政局根据终审结果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撒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一)申请条件


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44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2.对企业的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须由单一企业申请,不接受联合体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应当在深圳市。

(2)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充电设施”补贴有关事项的说明函》(深发改函〔2016〕3237号)要求,运营企业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运营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我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我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材料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每年度原则上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4.由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行业技术规范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检测报告;

5.当批次充电站(桩)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6. 当批次充电站(桩)消防手续办理证明文件;

7.具备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当批次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

8.充电站(桩)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需提供深圳市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书;

9.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四)审核机制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资料及对应的现场进行核实。通过审核拟给予补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出具终审意见。市财政局根据终审意见向各区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补贴资金下达和拨付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2019-2020年度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配置安排,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


(一)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根据区(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当年度结束后将年度拨款情况向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向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有关要求,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对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型目录内参数值不一致的;对由于产品质量在我市引起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按型号暂缓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


(二)加快完善信息监测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健全完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加快建设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接收来自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新能源整车运行安全状态、行驶里程和充电量,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充电设施等关键系统故障等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五、其他


(一)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车辆及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申报主体原则上须在达到申请条件后12个月内申报。本政策有效期为5年。


(二)本细则实施后,符合2019年度以前政策但尚未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申请、审核及拨付手续。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和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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