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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历程简要回顾

来源:颗粒在线 1562 2019-03-16

  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尚处于起步阶段。


  这段时期,空气污染范围以局地为主,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的主要对象是工业点源和悬浮颗粒物。


  90年代至本世纪初,我国空气污染范围从局地污染向局地和区域污染扩展,这一阶段的主要污染特征为煤烟尘、酸雨,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SO2)和悬浮颗粒物(TSP)。


  这段时期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问题十分重视,控制酸雨和氧化硫污染纳入了199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务院批复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划分方案,提出了“两控区”酸雨和SO2污染控制目标,对“两控区”实行SO2排放总量控制。



工业企业大烟囱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


  本世纪初至2010年,我国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复合型特征初步显现,空气污染问题主要包括煤烟尘、酸雨、颗粒物和光化学污染等,SO2、NOx、PM10被列为主要控制对象。


  在这期间,不但对燃煤、工业、扬尘污染提出了控制要求,同时将机动车的污染控制纳入了议程,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推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升级,SO2排放总量的控制范围扩大到了全国。


  为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 年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的空气质量,实施了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0年以来,我国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特征凸显。


  2010年5月,国务院转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2012年,修订并由国务院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增设了PM2.5浓度限值和O3 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PM2.5在2012年后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


  同年,《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将13个重点区域(简称“三区十群”)划分为复合型污染严重型、复合型污染显现型、传统煤烟型3种类型,实施分类指导、分区管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将细颗粒物纳入考核指标(年均浓度下降6%)、其他城市群将其作为预期性指标(年均浓庭下降5%)。


  自2013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至今,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控制目标、控制对象、管理模式等发生了重大转变。


  我国煤烟型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历程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建设初期阶段,消耗了大量的煤炭资源,为治理由此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从中央到地方,把消烟除尘作为保护大气的突破口。


  197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制定了国务院《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条例。


  同一年,我国颁布《工业“三度” 排放试行标准》(GBJ4-73),暂定了13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之后,于17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和“推广集中供热”的政策。


  自1982年我国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82)以来,80年代出台了大量与控制燃煤污染有关的法规和标准。


  198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柒防治法》颁布,这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具有历史意义。


  基于“八五”期间的研究成果,1995年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门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专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两控区)。


  根据“九五”科技研究成果,同时鉴于我国大气污染面临的严重态势,2000年4月,全国人大再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明显加大防治力度。


  针对二氧化硫,规定了数项制度和措施,包括: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依法划定“禁煤区",限期改用清洁能源;限期关停小火电机纽,提高经济与环境效益;划定大气污染重点城市;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在《燃第二氧化破排政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年)、《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2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以及2003年底颁布新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效标准》(GB13223-2003)的基础上,“十五”期间全面开征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对重污染的排放源实施了限期治理,新上火电项目大部分建设了脱硫设施并全都采用了低氮燃烧技术,淘汰了一批小火电机组等。


  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将二氧化硫排技总量减少10%作为约束性指标。其中,在“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年均增速高达11.2%、煤炭消费总量增长超过10亿吨的情况下,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较2005年下降了14.29%。


  我国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历程


  在1982年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后,198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技标准,但对于机动车尾气的逐步严格控制始于20世纪90年代。


  1900年8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发布了《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这是首都专门针对汽车排气污染制定的部门规章。


  随着使用车用含铅汽油造成的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特别是儿童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国务院办公厅于198年9月发布《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合销汽油,改严无铅汽油,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所有汽油车都要适合使用无铅汽油。


  自2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全国所有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鉴于日趋严重的机动车污染状况,2000年再次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时,专门设立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随后拉开了我国新一轮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制订和实施的序幕。


  2001年起,全国实行轻型车国I标准,使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达到欧洲20世纪90年代初的水平。


  在那之后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不断加严,至2017年1月1日,全国范围正式实施国V排放标准,跟国I车相比,新生产汽车的单车污染排放量下降90%以上(表1)。


  另外,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等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即国VI排放标准,设置了国VIa和国VIb两个阶段的排放控制要求,分别于2020年和2023年实施。



1:我国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实施时间与欧洲类似标准实施时间比较



本文节选于《大气细颗粒物污染》,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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